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天豹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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