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4號
KSDV,101,訴,94,201210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天豹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1/1頁


參考資料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