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6號
KSDV,101,訴,186,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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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參 加 人 統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任
訴訟代理人 黃萬桐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承璋,於訴訟中變更為黃俊雄,有被 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見卷二第15頁),則黃俊雄聲明承 受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應予准許。二、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2年 臺上字第1922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參加人 統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統和公司)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 同)2,812,950 元未清償,其乃執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36號 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統和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等債權,經 本院100 年司執全字第420 號核發扣押命令後,被告以統合 公司對其無工程款等債權為由聲明異議。原告經本院執行處 通知,認被告聲明異議不實,遂起訴請求確認統合公司對被 告有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保留款(下稱系爭工程保留款)債權 在2,812,950 元範圍內存在,而被告否認該債權存在,則統 和公司對被告是否有系爭工程保留款債權存在,關係原告債 權是否能受清償,此項不明確,得以本件確認之訴予以排除 ,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統和公司對被告有2,812,950 元之債 權存在,即有訴之利益而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 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而「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得參加於該訴訟,所謂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裁判之結果,而自己亦須受其影響 之謂」,亦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參加人與被告間有2,812,950 元之工程保留款債權存 在,遭被告否認,已如前述,上揭工程保留款債權究否於參 加人與被告存在,顯與參加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應認參加人 對本件訴訟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參加人具狀聲明參加訴 訟以輔助原告一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統和公司因積欠伊貨款2,812,950 元 (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8 號民事判決伊勝訴確定在案) ,而統和公司承攬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9 件工程,尚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累計保留款未領取。嗣伊執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 36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就統和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貨款、 保證金、保固金債權實施假扣押,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 核發扣押命令,命統和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貨款、保證金 、保固金債權在2,812,950 元之範圍內,禁止統和公司收取 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被告向統和公司清償,乃被告竟聲明 異議等情,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起訴,求為 確認統和公司對於被告之系爭工程保留款債權在2,812,950 元範圍內存在之判決等語。
五、被告則以:統和公司施作如附表一所示9 件工程,均未完工 即因施工進度落後經伊發函終止契約,而統和公司就上開9 件工程已完成施作部分,尚有如附表一所示累計保留款2,99 9,173 元,惟因統和公司另承作伊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之工程,非但嚴重怠工,且施工品質不良,伊多次發函或開 會促請統和公司限期修補,統和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修補,伊 乃另行發包修補,共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修繕費合計3,543, 367 元,伊自得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及第227 條之規定或 依工程承攬契約第26條約定:「契約經本承攬約定條款第2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被告)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 法,自行或商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 加之費用,由乙方(統和公司)負責」,向統和公司請求給 付修繕費用,經抵銷後統和公司對伊已無系爭工程保留款債 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六、參加人輔助原告參加訴訟,其陳稱略以:伊承作被告如附表 二所示之工程確有瑕疵,被告曾通知伊去修繕,但伊因財務 問題無法雇工修繕,嗣後被告另行發包修繕之金額與伊所估 之金額差距甚大,超過一般行情,伊不同意,而伊對被告仍 有系爭工程保留款債權存在等語。




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統和公司於98年6 月間概括承受雄揚科技有限公司承攬被告 之工程。
㈡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8 號確定判決認定原告對統和公司有 2,812,950元之債權額。
㈢統和公司有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保留款總計2,999,173元。 ㈣被告因統和公司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發生瑕疵,曾請統 和公司修補之,而統和公司並未修補。
八、兩造所爭執之事項為:被告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參加人對 於被告是否有工程保留款債權存在?金額若干? ㈠按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請 求承攬人修補之。」、第2 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之費用。」;第494 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所定期 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 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 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 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 條第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 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經查:
1.被告主張參加人統和公司另承作伊如附表二所示之2 件工 程,因施作有瑕疵,伊曾請統和公司修補,但統和公司並 未修補等情,為原告、統和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工程承攬 書2 紙在卷可稽(見卷一第285 頁至29 3頁、第106 至第 114 頁),堪信為真正。是被告自行委由其他廠商修補, 並請求統和公司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當無不合。 ⒉被告復主張伊委由訴外人千瀚工程有限公司修補如附表二 所示2 件工程之瑕疵,而支出修補金額各為1,843,784 元 、1,699,583 元,合計3,543,367 元等情,業據提出原告 不爭執真正之統一發票影本、工程驗收單影本及工程請款 單影本等件為證(見卷二第435 至439 頁、卷三第107 頁 至第11 6頁),並經證人即千瀚工程有限公司之職員謝螓 螓到庭證稱:「我們是最低價得標,表示有很多人開的單 價比我們還高。」等語(見卷三第182 頁),而原告、參 加人固主張上開修補金額超過一般行情云云,然原告就此 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則被告主張 對統和公司有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3,543,367 元債權 ,自屬有據。
㈡再按民法第340 條規定: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



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 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準此,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前已 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 債權為抵銷。查,被告因自行修補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瑕疵 ,對統和公司取得償還該修補必要費用之主動債權,被告抗 辯以系爭工程保留款債權抵銷此一債權,乃為清償保留款債 權之意思表示,同時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規定,不 受扣押命令所禁止,應發生抵銷之效力。而被告對統和公司 尚有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3,543,367 元債權存在,已如前述 ,故被告主張就該債權與積欠統和公司之系爭工程保留款予 以抵銷,核屬有據,則抵銷後,統和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工 程對被告已無工程保留款餘額存在。
九、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參加人統和公司對其已無債權存在,自 屬可信,原告主張統和公司對於被告尚有未領取之工程保留 款債權2,812,950 元,為不足採。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統和公司對被告之債權 在2,812,950 元之範圍內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兩 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自不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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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程名稱 │工程項目 │原案工程編號│累計保留款(含│
│ │ │ │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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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義大城2 期EH區37戶 │義大城二期E 棟、H │06HZ07046 │564,478元 │
│ │ │棟防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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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室內遊樂館 │室內遊樂館- 外牆、│06HZ25120 │565,936元 │
│ │ │廁所、窗框、樓層接│ │ │
│ │ │縫防水工程 │ │ │
├──┼──────────┼─────────┼──────┼───────┤




│ 3 │義大城三期A 棟22戶 │義大城三期A 棟(22│07HZ09004 │48,522元 │
│ │ │戶)- 覆土區結構防│ │ │
│ │ │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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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義大城三期A 棟22戶 │義大城三期A 棟22戶│07HZ09034 │306,044元 │
│ │ │- 外牆陽台、浴廁屋│ │ │
│ │ │頂防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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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北區高層店鋪集合住宅│北區高層L 棟行政中│08HZ10006 │28,475元 │
│ │ │心- 防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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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義大城三期55戶 │義大三期B 棟55戶外│08HZ01044 │545,139元 │
│ │ │牆、陽台、露台及浴│ │ │
│ │ │廁- 防水工程 │ │ │
├──┼──────────┼─────────┼──────┼───────┤
│ 7 │義大城三期D 棟15戶 │義大城三期D 棟15戶│08HZ06014 │176,377元 │
│ │ │- 防水工程 │ │ │
├──┼──────────┼─────────┼──────┼───────┤
│ 8 │義大城2 期EH區37戶 │義大城二期別墅- 覆│06HZ07009-1 │130,620元 │
│ │ │土區結構防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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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北區餐廳(一期) │北區廚房餐廳集合住│07HZ02003-2 │633,582元 │
│ │ │宅防水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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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999,173元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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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程名稱 │修補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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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悅MALL購物│1,843,784元 │
│ │中心- 防水工│(80,325元+176,715 │
│ │程(合約編號│元+1,586,744元) │
│ │06HZ08039 )│ │
│ │ │ │
│ │ │ │
├──┼──────┼──────────┤
│ 2 │大昌路透天案│1,699,583元 │
│ │(A ~N )棟│ │
│ │- 室內、外防│ │




│ │水工程(合約│ │
│ │編號06HZ2622│ │
│ │0 ) │ │
├──┼──────┼──────────┤
│總計│ │3,543,3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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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