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李鎮堃
李錦中
徐黃琇娥
周學智
周錫忠
2樓
盧美宜
4
陳伯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
糧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