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92號
KSDV,101,補,169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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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廖樁堅


原告與被告趙培良趙崇傑許育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6,400 元(計算式:1,240,800 +488,000 +97,600=1,826,4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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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