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原告與被告謝昌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