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富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1,
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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