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晟豪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政豪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耘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724 元,應繳
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6,24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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