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鄭道樑
陳明裕
簡金雀
張高彰
被 告 邱宏基
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林立民
原告與被告邱宏基、財團法人基督教高雄聖經禮拜堂間回復原狀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嗣經本院函請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惟經原告於101 年10月15日表示無法查報訴之聲明第一
、二項客觀上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是共應補繳裁判費34,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