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374號
KSDV,101,聲,374,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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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余再州
相 對 人 余卓美花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余再州余卓美花現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其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聲請宣告相對人應改用分 別財產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 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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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