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啟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8 月22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 設立,並經本院於89年8 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登記簿第12冊、第85頁、第659 號),為利未來基金會推 展各項會務工作,經董事會於101 年8 月25日決議修訂捐助 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本院聲請為組織章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 請人主張本件修改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之程序,係依據原組 織章程、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 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原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等為證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條文,係 董事之組成人數,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 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 所必要,是其聲請補充變更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項目 │ 修正條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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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十三人│本會董事會由九人組│為利於未來基│
│ │組成。 │成。 │金會推展各項│
│ │ │ │會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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