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1236號
KSDV,101,審訴,1236,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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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
反訴原告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反訴被告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反訴被告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年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80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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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