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521號
KSDV,101,司票,4521,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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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521號
聲 請 人 李杰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源明張雲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CH267399、CH267400之到期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
正本二紙觀之皆無到期日,其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如為提示
日,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源明張雲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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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