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61號
聲 請 人 張瀞慧
相 對 人 林鯤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鯤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
定法定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
,須記載於票面上。)
二、相對人林鯤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