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45號
聲 請 人 施秀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私立東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住址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住址皆不明
確未載明巷號,無法送達)。
二、相對人高雄市私立東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