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1年度,8號
KSDV,101,司救,8,2012103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艷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艷雀間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艷雀間發支付命令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 救字第13號裁定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 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