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孫名商
相 對 人 尤杉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杉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尤杉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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