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陳鎂好
相 對 人 鄭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及該不動產之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正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裁定 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9 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