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99號
KSDV,101,司拍,599,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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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李宜融
債 務 人 鄭冬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01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6 年7 月3 日起至民國136 年7 月2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向聲請人借用840,000 元,約 定利息、違約金如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月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交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民國101 年7 月4 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交本息, 尚欠本金新台幣667,686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1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款契約書影本 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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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