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821號
KSDV,101,司催,821,201210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崔俊傑
上聲請人崔俊傑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不一致,請具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支票並無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