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聲 請 人 崔俊傑上聲請人崔俊傑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不一致,請具 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支票並無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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