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邱明輝(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邱明億(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邱明輝( 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邱明億( 即邱垂燦之繼
承人) 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