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755號
KSDV,101,司催,755,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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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施昌基
上聲請人施昌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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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