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聲 請 人 施昌基上聲請人施昌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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