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4701號
TPEV,90,北簡,14701,20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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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七О一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訴訟代理人 施明正
  被   告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七О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等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面額為新 台幣(下同)五百七十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付款地為台北市○ ○○路一二二號十一樓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份票款, 迄今仍積欠四百七十九萬五千六百二十元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本票影本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林鳳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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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