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282號
KSDV,101,司促,53282,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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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82號
債 權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債 務 人 江創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創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江創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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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