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05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法)
債 務 人 郭仁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仁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9,366元。(
二) 利息計算:5,956元。(三)違約金:1,200元。(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