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856號
KSDV,101,司促,52856,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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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56號
債 權 人 竣民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竣民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
狀稱謂中未為記載)。
二、釋明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
狀稱謂中未為記載)。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
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四、釋明利率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利率,經改寫未於改寫處簽
名或蓋章)。
五、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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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