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683號
KSDV,101,司促,52683,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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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83號
債 權 人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債 務 人 宏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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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