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76號
債 權 人 李舜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耑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系爭關於借據部分利息之請求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洪耑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