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612號
KSDV,101,司促,52612,201210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潘蘭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