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335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陳宣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
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