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3568號
TPEV,90,北簡,13568,200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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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八號
  原   告 聯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康小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八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九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EF-五O一號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向原告公司承租營業號碼牌兩面、行照乙枚供 被告營運,雙方約定自寄行日起應按時繳納寄行服務費、燃料稅、牌照稅、保險 等及定期參加年度驗車等事項,詎原告多次連絡被告辦理驗車及封驗事宜,以免 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號碼,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已於八十九年九月起即未至 公司繳納所積欠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催造函等件為證,經 核相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二項 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朱漢寶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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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