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092號
KSDV,101,司促,52092,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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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09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昌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昌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99,750元整。( 二) 利息
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635 元
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9,75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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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