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663號
KSDV,101,司促,51663,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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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6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科
債 務 人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楊乃璞

債 務 人 鄧林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貳萬陸仟伍佰
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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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