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6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樓
債 務 人 陳進力
號3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