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4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柯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