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448號
KSDV,101,司促,51448,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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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4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樓


債 務 人 李本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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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