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325號
KSDV,101,司促,51325,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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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25號
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債 務 人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嗣隆
債 務 人 林良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華營造有限公司林良合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良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明華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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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