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274號
KSDV,101,司促,51274,201210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2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