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2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世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世駿於民國10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1年10月12日止累計439,987元正未給付,其中420,863元為
本金;18,006元為利息;1,1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世駿於民國10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79,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1年10月12日止累計245,759元正未給付,其中234,784元為
本金;10,048元為利息;9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世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2日止累計279,730元正未給
付,其中269,101元為消費款;9,72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121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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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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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世駿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0863│ │0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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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世駿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4784│ │0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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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世駿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16109│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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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李世駿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1245 │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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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李世駿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747 │ │9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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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