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3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楊筑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柒
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