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636號
KSDV,101,司促,50636,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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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36號
債 權 人 彭德孟
債 務 人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得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5張之背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
二、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相關證據資料。(台端聲請狀就利
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
資料,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債務人得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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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