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368號
債 權 人 曾俊𪸃
債 務 人 藍安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聲請狀記載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柒
仟貳佰貳拾壹元)。
二、債務人藍安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