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343號
KSDV,101,司促,50343,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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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勝雄


債 務 人 沈凱莉即健程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沈雅妍
3

債 務 人 王謹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凱莉即健程企業行沈雅妍王謹威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凱莉沈雅妍王謹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健程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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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