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159號
KSDV,101,司促,50159,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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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代 理 人 陳奎名
債 務 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莊惠瑛

一、債務人楊舒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零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楊舒婷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惠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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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