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866號
KSDV,101,司促,49866,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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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6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吳曜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
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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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