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33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劉旭富
債 務 人 劉淑芬
一、債務人劉旭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旭富、劉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
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