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59號
債 權 人 呂俊成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洋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洋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阮連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