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759號
KSDV,101,司促,49759,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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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59號
債 權 人 呂俊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洋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洋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阮連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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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