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544號
KSDV,101,司促,49544,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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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54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
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
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73444元,專案補償款973
67元,共計新臺幣170811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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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