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О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丙○○○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定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О一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
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保證金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簽定購屋要約委託書,原告已交交被告保證金叁拾萬元,因被告 未於約定期間表達出賣意願而經原告行使要約撤回權,被告應返還保證金之事實 ,固據提出要約委託書、支票、存證信函、律師函各影本為證,然被告抗辯:其 已於約定時間表達出售之意願及通知原告之事實,業據證人林東陽、徐進達到庭 作證屬實,有筆錄為據,原告主張自屬不實,又原告另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 ,經查依上開要約委託書內容純為保證金並無違約金之約定,綜上所述,原告提 起本案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鍚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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