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207號債 權 人 黃瑛琪債 務 人 劉倉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倉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蓋具狀人章。二、債務人劉倉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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