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207號
KSDV,101,司促,49207,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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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207號
債 權 人 黃瑛琪
債 務 人 劉倉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倉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蓋具狀人章。
二、債務人劉倉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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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