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084號
KSDV,101,司促,49084,201210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0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韓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玉萍於94年9月21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
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
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
)。
二、查債務人自94年11月22日起至95年5月17日止,於特約
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6年1月22日止,尚有87,578元之消費
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78,724元部分按前述
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